為什麼我們總嚴以律人,寬以待己?

如果今天,你和朋友相約一起看電影,結果他居然放你鴿子,你對他會有什麼想法?

你應該會認為他一定是一位不守信用的人,不然怎麼會爽約?

 

事實上,他可能因為在赴約途中車子突然拋錨,或是臨時有突發狀況無法脫身,並非他不守信用。

但是,在我們解釋別人為什麼做出某件事時,我們經常傾向「過度強調性格因素的影響,而忽略了環境因素的影響力」,因而造成判斷的錯誤。

 

這樣的現象可以用「基本歸因謬誤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」來解釋。

心理學家李.羅斯(Lee Ross)在1977年提出「基本歸因謬誤」的概念,指的是「當一個人表現出某種行為時,旁人對他的行為所做的解釋會偏重於性格歸因;但當事者自我解釋則會偏重於情境歸因。」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現象,心理學家認為是因為觀察的角度不同所導致。

 

對當事者而言,他對自己所處的環境認知比任何人都更清楚,因此能詳細分析環境對事件的影響,進而把事件的發生歸因於情境因素;而旁觀者卻未必能夠全面瞭解當事者所遭遇的狀況,因為他人的一言一行、一舉一動,遠比社會環境、社會角色、情境壓力等外部因素更容易被注意到,所以旁觀者往往會粗略地把事件發生歸因於當事者的性格因素上。

 

「基本歸因謬誤」在生活中很常出現,舉個常見的例子:新聞媒體報導『年輕女子在夜店遭迷姦』,總會有網友留言「是受害者對自己不負責任」、「危機意識低」、「會去夜店的女生就是愛玩、不檢點」… 種種 #檢討受害者 #落井下石 的評論,傾向把不幸事件歸咎於受害者的人格特質,認為一切的遭遇都是受害者咎由自取,卻沒有考量到受害者當時的處境和遭遇為何。

 

近年來,心理學家也做了一項研究發現,當他人遭遇不好的事,受試者有 65% 的時間將其歸咎於該人的行為或性格;但當受試者面臨相同處境的遭遇,他們只會花  44% 的時間責怪自己,卻花了更多的時間指責他們的處境。

 

其實,我們總誤以為「自己的思考比較合理、理性且客觀」,但事實並非如此。

每個人的認知,都存在一些偏誤(bias),而這些偏誤未必是你我所能察覺的,尤其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,我們更無法用客觀的角度看待事情的發生,由於我們只接收到眼前的瑣碎資訊,因此很容易對事情做出錯誤的判斷和誤解。

 

如果我們在歸因的過程中,能做出更全面的考量與覺察,並在責怪他人之前,運用同理心設身處地站在他人的立場、替他人所面臨的情境設想,就可以減少基本歸因謬誤的發生,避免可能產生的人際關係誤會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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